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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預警離職承攬業務人員


吳OO 發問於 2020-03-30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關於承攬契約的業務員,如當天回公司時,辦公桌上放著公司給予的離職單,這樣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公司一直主張,有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有討論是否不適合這份工作,但卻未告知,無法配合公司規定,則需離職。


公司雖無須打上下班卡,卻需要在固定時間出現在辦公室,公司無發放底薪,只有業績獎金(週領),如無法在規定時間抵達辦公室,則須從業績獎金中扣取遲到罰款,如因當周無業績,遲到罰款則延至有業績時扣取。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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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目前您必須先釐清您與公司間究竟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
您與公司間人格,經濟與組織的從屬性越高,被認定為僱傭的機會越大
此外無論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公司並非可以任意片面終止契約
由於契約的定性將影響您後續可以主張的權利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向律師諮詢
釐清契約性質後始能給予較為明確的救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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