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目前您必須先釐清您與公司間究竟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
您與公司間人格,經濟與組織的從屬性越高,被認定為僱傭的機會越大
此外無論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公司並非可以任意片面終止契約
由於契約的定性將影響您後續可以主張的權利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向律師諮詢
釐清契約性質後始能給予較為明確的救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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