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16年公司出錢給員工教育訓練所取得的證照(未簽訂任何合約),2020年離職後公司不歸還證書,有什麼辦法讓公司還我證書嗎?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你好,就你所述,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嫌違反刑事侵占等等犯罪,你可發函(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主張權益請求返還證書,倘若對方仍不願歸還,可持相關事證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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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若無別約定,員工進修或教育訓練所取得之證書應為員工個人所有
若公司目前無歸還意願
您可以先試著發函給公司要求限期歸還
公司後續若仍置之不理,您得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
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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