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公司任職一年10個月,
於2/7號口頭告知主管做到月底,
但主管要求需找到新員工後才肯放人,
請問若到月底直接不去會有問題嗎?
若公司再要求回去寫離職書後才拿得到薪資或者以曠職為由扣薪是合法的嗎?
目前只有通訊軟體紀錄有告知月底離職
A:
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註1)、第16條第1項第2款(註2),您應於離職20日前告知公司,如果已符合此預告期間,原則上離職即為合法,公司扣發薪水或扣薪均有違法疑慮。
註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2: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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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原則上您僅需完成您的交接事項即可
毋庸為雇主尋找員工
且既然公司要求您做到月底即可,於約定的時間後您即無服勞務之義務
簽寫離職單也僅是配合公司程序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發放薪資,扣薪或拒絕發放資遣費
也不會有曠職等問題
若公司有違法扣薪或拒絕給付資遣費的情況
您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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