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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6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因出勤時間起迄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環,故雇主如需變更已約定之勞動條件,應經勞雇雙方個別協商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於知悉情形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旅館業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八八號函,指定觀光旅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適用四週變形之行業。但排定班表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臨時調動工作時段,目前並未規定多久前雇主有告知義務,只能依據上開規定,維護勞工權益。
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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