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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離職的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0-02-0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做了一個打工(工讀),到今天大約1個月,當初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只有口頭講就去上班了,也沒約定一定要做多久(不只這個,我其他什麼約定都沒有做),我大概有2個問題:
1.前幾天跟雇主說我可能會在3月中離職(沒有約定確切日期),雇主是回覆就先做之後再看看,但我現在改變心意想要下禮拜就離職,不想等到3月中,這樣可行嗎
2.我能不能當天下班直接提,隔天就不上班了,還是需要提前多久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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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由於您到職未滿三個月,無上開規定的適用
向雇主表示要離職之意思即生效力,毋庸得雇主同意
但建議您仍應配合雇主辦理相關交接或離職程序
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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