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由於您到職未滿三個月,無上開規定的適用
向雇主表示要離職之意思即生效力,毋庸得雇主同意
但建議您仍應配合雇主辦理相關交接或離職程序
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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