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您與先生並無第11條所列事由,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目前公司要求您與先生主動自願離職,也屬於違法
因此若您不願意離職,無須配合公司簽署自願離職書
建議您與公司交涉的過程中應錄音確保自身權益
若產生後續爭議得提出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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