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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


陳OO 發問於 2020-02-03 | 宜蘭 | 其他

Q: 請問目前懷孕5個月,原和先生在同一公司上班,先生原本為公司股東之一,公司因先生退股為由要求我和先生自願離職,這樣不違法嗎?有什麼可以爭取或談判?目前尚未寫離職書,離職後還有產假和育嬰假可以申請嗎?可以申請生育給付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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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您與先生並無第11條所列事由,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目前公司要求您與先生主動自願離職,也屬於違法
因此若您不願意離職,無須配合公司簽署自願離職書
建議您與公司交涉的過程中應錄音確保自身權益
若產生後續爭議得提出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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