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已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因此若公司自行訂立退休辦法牴觸上開勞基法之規定時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堅持強制勞工退休除有可能因違法遭開罰外
勞工尚得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
若公司有上開規定第二項特殊形質需求
得依法向勞動主管機關報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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