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來信所提及之美容行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實質考量老闆與美睫師所簽訂之契約內容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難以一概而論,以下僅簡要說明之:
參照實務上歷來之見解,及勞動部於108年11月19號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可參考網址如下: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2678/),雖然部分美容業並無底薪規定,但是否依勞務成果計算酬勞僅為衡量基準之一,鑒於您來信所述之情形中,美睫師有固定的上班時間及工作地點,且需打卡紀錄,又其提供服務之方式應有受到老闆規範與監督,確實是有被認定為勞動契約之可能,而須受到勞動基準法規範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另外,參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法院在認定勞動契約上係採寬鬆見解,故建議您先參酌上開勞動部檢核表,若實際工作情形具有一定從屬性,即可先基於善意與老闆議定加班費給付事宜,若老闆不願正面回應,亦可提出相關打卡證據,向勞工主管機關進行檢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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