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對於勞動契約應約定之事項明文規範13款事由,故一般會以書面為之。
至於,有關交接事宜以及款項有無短少部分,除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規定外,另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年 09 月 02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文內容:「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雇主日後以交接未完成而主張受有損害者,其除得視實際情況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外,也可能提出刑事告訴(例如:業務侵占、背信),至於所提起之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能否成立,仍須由司法單位依相關證據具體認定之。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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