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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簽不同意調店不接受安置 資遣

有簽不同意調店不接受安置 資遣


許OO 發問於 2024-05-15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1.因公司營業虧損,公司想結束原品牌分店,並轉開旗下新的品牌在分店位置。
2.公司有想安置到其他分店上班
3.但因合約裡本人有簽訂「不同意調店」,所以沒有同意接受安置
想詢問,這樣是否能爭取資遣費?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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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時,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按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之資遣費規定。且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勞動契約中應約定工作的地點。

依據您所述內容,若您跟公司的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您的工作地點。那麼當公司要將您工作的地點加以變更時,就有可能違反您和公司間勞動契約內容。此時就有可能該當「勞工終止契約」事由,而有請求資遣費之餘地存在。

以上是針對您的問題所為之簡要回覆。若您要對此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完整整理後,再尋專業法律人士確認。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立穎律師事務所EX SCIENTIA, CAUSIDI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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