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時,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按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之資遣費規定。且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勞動契約中應約定工作的地點。
依據您所述內容,若您跟公司的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您的工作地點。那麼當公司要將您工作的地點加以變更時,就有可能違反您和公司間勞動契約內容。此時就有可能該當「勞工終止契約」事由,而有請求資遣費之餘地存在。
以上是針對您的問題所為之簡要回覆。若您要對此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完整整理後,再尋專業法律人士確認。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