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一下如果員工是業務,接洽廠商沒有用公司的名片,自行印製名片,留的匯款帳戶也是他自己私人的,離職後因廠商帳款未繳回,才發現都轉到他帳戶,請問這能以什麼法令告發此離職員工?
A:
您好,
刑法第336條規定(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規定(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員工挪用公款,刑事部分恐已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民事部分得依照侵權行為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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