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是日商在台子公司,目前有與母公司簽訂外派合約,
所以有幾位從母公司至台灣工作兩年的日本人員工(都有申請勞動許可等正常程序),
他們的薪水是由日本總公司直接支付給他們。
那這些外派人員是否適用於台灣勞基法?
尤其是如果加班時數超過台灣勞基法的法定時數,是否違反勞基法?
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勞動基準法所要規範的對象,是針對「受雇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此一法律關係,和勞工或是雇主本身的國籍無關。換言之,只要是在台灣受雇工作而獲得工資之人,原則上受到台灣勞動基準法之保護。
因此,依照您的簡要敘述,此等來自日本的人員,仍有可能受台灣法律之保護。至於應由何公司為此等員工提供合於台灣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涉及到員工雇主之認定。若此等員工屬於一般實務上所稱之勞動派遣人員(貴公司情形是否屬於此一類型,因目前資訊不足,尚無法做出最終之完整判斷),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7到9款,應以派遣單位為雇主,而非實際需要該等員工工作能力之要派單位為雇主。
另附帶說明,因為您的敘述中尚屬模糊簡要,建議宜對此部分,整理相關事實細節後,再行詢問專業法律人士。
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7、8、9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勞基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6 月 08 日台勞動二字第 29918 號函:「
要 旨: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僱用之外籍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唯外籍勞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基準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
綜上,依據勞動基準法及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外派至台灣之外國人,亦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是以,如果外派人員之加班時數超過勞基法之規定,仍屬於違反勞基法。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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