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當初簽勞動契約有項「上班時間配合公司安排」,但應徵時說明固定日班,也上日班兩年了,但公司調單位後強制日夜輪班,若不願輪班離職,公司需付資遣費嗎?感謝!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就結論上而言,可自請離職後,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理由如下:
1.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4項分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3.依據您的說明,雖然勞動契約記載上班時間配合公司安排,但應徵時說明固定日班,即已構成雙方勞動契約的合意內容(但須留意,是否有其他書面證明資料可證明公司於應徵時有如此說明),故公司如強制日夜輪班,即屬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依據上開規定,得於自請離職後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以上說明僅係依照您的說明內容所為之初步回覆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洽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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