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照您來文所述的情況初判,公司應該是基於上述第1款的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而依照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應提前告知員工,並使員工得另行請假外出謀職,關於預告期間的部分,若您年資未滿一年,公司應提前十日預告;若滿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則預告期間應為二十日。
至於資遣費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17條的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您亦可以依照前往勞動部的網站進行資遣費試算,網址如後,謹提供參考: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綜上所述,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您應可向公司請求核發相應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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