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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完成交接後,可否提前離職

完成交接後,可否提前離職


姚O 發問於 2019-08-0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辭呈於八月初送出,上面的離職日期預計最晚至九月三十日,如果提前於八月底完成交接,是否可以和公司商量提前離職?會不會產生勞資糾紛?
以下是辭呈文字部分:
"預計最終工作日最晚至九月三十日,交接若順利,公司可以提前告知離職日調整。"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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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員工離職前預告期間的部分,規定在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您來文所述,離職請求是由您主動提出,依法至多僅需於30日前預告即可,若提前依照公司規定完成交接,當然也可以向雇主提出或討論是否能提前結束勞務契約,惟因提前離職會影響公司人事安排、業務交接及新人招募等事項,仍建議您與公司長官進行討論。

此外,一併提醒您,為了避免將來公司以您因為提前離職、未完成交接程序受有損害而另外求償,建議您應保存公司確認已完成交接、同意提前離職的相關文件或文字往來紀錄,以免徒生爭議。

以上簡要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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