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員工遭資遣時謀職假的部分,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由於謀職假屬於勞基法賦予員工的權利,不應受到其他限制。若雇主刻意刁難,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的規定,是可以處事業單位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勞資2字第1000088264號函(節錄):「勞工如於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謀職應否提出證明,查該條立法之意旨係謀職假為提供勞工外出謀職,以縮短失業期間,爰此,雇主得請勞工提出謀職相關事證,如勞工確有客觀上舉證之困難而已有辦理謀職當日之請假手續時,雇主不得以此拒絕給假。」因此,雇主仍然可以要求您提出相關資料(例如面試通知或其他通訊紀錄)以證明確實有謀職之需求。
至於特別休假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依照該條文的意思,特別休假本來就是由員工自行排定,公司若出於正當理由得與員工協商,但員工也有拒絕的權利,因此公司若要求您必須先休畢特休,屬於不合理之要求,違反者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補休的部分,則可參考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如果是因為加班所獲得的補休,補休期限屆滿或因勞動契約終止未休畢,則雇主仍應照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否則同樣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建議您應向公司說明並主張您得於離職前依法申請謀職假之權益,若公司仍不願釋出善意或仍執意要求必須先休畢其他假別,則您亦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動(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讓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以圓滿解決問題。一併提醒您,於正式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前,請務必將您與公司主管的對話紀錄錄音或截圖,以利屆時能夠提出對自身有利之證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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