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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19-07-18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們是美睫美甲業,公司無底薪,無打合約,也無勞健保,有一個車馬費3000元,業績抽單項百分之55% ,客人採預約制,請問老闆有權利要求打卡上下班與扣薪遲到早退嗎?上班時間是早上10:50-20:00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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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需要回到最上位的概念進行探討,也就是您與公司究竟成立何種契約,如此會影響您是否適用勞基法,以及是否受到勞基法各項規定(例如休假、工時、最低工資等等)的保障。

勞動契約的成立,依照法院實務見解,通常需要三項要件:經濟上從屬性、人格上從屬性,以及組織上從屬性,簡單來說,若您上班需要打卡、穿制服、上班時間不得任意外出、也不能夠選擇是否接案、需要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規則、遲到會扣薪等等,則被認定是勞動契約的可能性就較大。

而一項契約的性質並不是依照契約的名稱來判斷,仍必須依照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即便公司跟您簽的契約名稱是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但若實際上具備前述三項從屬性要件,則仍然會被認為屬於勞動契約,而需要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

倘若您與公司之間的契約被認定屬於勞動契約,則就必須遵守勞基法規定,您所任職的公司(1)薪水未達最低工資23,100元;(2)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此部分已經涉及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倘若上班時間超過每日法定工時(8小時)而未給加班費,也會有違反勞基法的情況。

建議您可以先將打卡記錄或是公司所提出的規定進行留存,然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約,但若有對話紀錄或是錄音資料,亦可以提出作為佐證,若公司仍採取強硬的態度,則您可以提出勞檢的要求,以爭取自身權益,並使違法公司獲得應有之裁罰。或是您也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而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放資遣費。

以上謹簡要就原則性的概念進行說明,惟具體情況仍然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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