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提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明文規定,
此外,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之「加給」標準,也有明文規定。更何況,雇主縱使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參照)
如果 貴公司主管於假日以電話指示受僱人從事一定勞務內容,即可能涉及到上述相關規定, 貴公司理應依法為之。
因認,您可就自身權益與公司溝通,如未能獲得共識,亦可就該爭議向公司所在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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