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間安親班內任職安親老師,每個月會有一小筆的帶班獎金(不算在底薪內),但是公司每次都拖欠超過三個月(甚至更久)才發,請問有什麼法律能讓公司準時發獎金嗎?謝謝
A:
您好:
本件主要問題在於您所謂的「帶班獎金」,性質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是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所以工資給付。原則上是不容許雇主延遲發給的。
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非屬於工資的給與,則不受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之限制。
而所謂不屬於工資之給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是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因此,若帶班獎金的發放,與您的勞務工作有關,則公司未如期發放,可向主管機關申訴。反之,主管機關則無法限公司按期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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