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入職日20200820
預計離職日20250131
公司入職第一年滿三個月依比例給10天特休,隔年1/1則是給予當年度特休10天
離職前總年資約4年5個月,但2025年1月公司只給了12.25小時的特休時數,是否合理呢?謝謝。
以下為公司特休資格及天數:
1. 到職當年, 給予特別休假十天 (需到職滿三個月方能申請),
2. 年資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十天
3. 年資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給予特別休假十二天。
4. 年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給予特別休假十五天。
5. 年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給予特别休假十八天。
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休係只要一符合連續在職滿一定期間,就會取得該年度全部的休假。實務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僅係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計算之差異,但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的最低標準。如有未足年比例折算給予特休之作法,推測可能係採用曆年制計算之。另關於特休假的計算,勞動部有試算網站可以供您參考,您可以自行前往輸入相關資訊後試算之。
至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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