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員工於工作內容上出錯導致公司虧損,的確是可以循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員工要求賠償,倘若公司可以更進一步證明員工造成公司虧損是出於「故意」,則也可以透過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此部分應於知悉後30日內為之,方屬有效。
此外,關於曠工之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做出(79)臺勞動二字第10794號函釋:「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因此若員工每日仍有出席,只是工作態度、效率不佳,公司仍然不能因此認定該情形屬於曠工,僅能透過工作規則或其他公司內規,看是否有相關懲戒條款。
最後,員工交接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雖然勞動契約沒有明定交接事宜,仍然可以回到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的相關規定要求員工負責;而若未辦理交接的部分屬於董事職務,則屬於委任關係,該部分可以依照民法第540、541條之規定,要求該董事履行相關義務。惟此部分建議均先以寄送存證信函的方式,除了應將交接內容及公司的訴求寫明清楚,亦應要求該行為人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交接,否則將採取相關法律途徑予以追訴。
此外,公司亦可以主動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以期圓滿解決問題,若員工仍拒絕配合,則就只能透過訴訟主張之。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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