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遲到多次(但都是在15分之內),被老闆解雇,並且不給資遣費
為由是有簽署契約,但依然不改並且通知兩日後及不用到職
原因是依照勞基法12條-4
想請問這樣有算情節重大嗎?
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之問題,必須視您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為何而定,惟解僱一事因為涉及員工生計,因此必須具有最後手段性,原則上公司應該必須先以警告、懲戒、依照遲到情況扣薪等手段後,倘若員工仍未予改善,方能予以解僱,若公司先前均未有任何表示,則之後很有可能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有違法解雇之情況。
此外一併提醒您,準時到班本來就是員工應盡之義務,也是對工作負責之表現,否則倘若每位員工都遲到、早退,將會構成公司在經營管理上之困難,建議您往後若真的有突發事故無法準時到班,也應該提前告知雇主並以請假或其他方式代之。
以上僅就您所提供之問題作一般性回答,惟實際情況仍須依照具體個案判斷,若您仍有疑問,亦可電洽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詢問,若公司仍不願與您進行協商討論,則您亦可以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相關權益與責任,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