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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合約


張OO 發問於 2018-01-08 | 台北 | 服務業

Q: 不好意思,再請教,若是我按照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前告知,但公司用過年前一個月不可以離職的規定事項不讓我離職,此舉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若是我堅持要離職,公司不讓我離開,是否有其他方法可尋求幫助?又或者公司不讓我辦理交接手續,導無法在年前離職,造成公司上的財務損失,是否可以因為這樣跟我要求賠償?若是如此我該如何處理…?還有若是與主管溝通,溝通中的錄音檔案,將來若是有必要上勞工局協商,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來佐證?還是只能用文字圖檔來作為證據?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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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同前次回覆所述,公司不區分到職期間,一律堅持您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為確保相關權益,以書面方式正式提出離職申請較為妥適,並記得要在離職申請單上註記日期,未來若真的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舉證上也會比較容易,但倘若真有困難,以錄音的方式為之亦並無不可。

又,離職前仍然必須完成業務之交接,否則若無故未完成合理的交接而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公司是有權另外向您求償。若您與公司溝通無效,或是公司刻意阻撓、不讓您辦理交接手續,亦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的方式使爭議落幕。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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