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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一直背信,導致權益受損

公司一直背信,導致權益受損


謝OOO 發問於 2017-10-2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想請問,資方不依照工作契約給予本人約定薪資,本人在30天內提出離職後,因對方同意承諾改善予以調薪且補齊缺額,本人依據對方的承諾留任並表述若未調整本人依舊會離職,而拖過30天後,資方依舊沒有給予改善,再次提離職,資方又承諾結果還是未做到,因此再提第三次離職,對方終於承諾在下個月予以調薪,雖然調薪簽單於隔月已生效,但本人至今還未領到生效後的薪資,在還未領到生效後的月薪的當中,我依照公司流程申請加班,當時的主管也同意了,但是由於他在國外出差因此承諾回國將會統一處理部門的加班申請,但是因公司突然的人事調動,當他回國已無法上系統核准,而銜接的主管不同意我們之前的所有加班,原因是它並沒有要我們加班,也不承認前任主管的許可,再次導致本人權利受損,因此本人無法忍受,並提出辭呈,不再接受勸說,但是公司隔日就將本人受損的權利予以補償,我想請問以下幾點

1.因對方一再承諾與毀約導致在知道薪資受損時超過三十天,是否還是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第五與第六點?

2.若是遭受損失時立即提出離職,資方為了挽留在本人提出離職後,隔天立即補償,我也同意補償的方法,但是因為資方時常出現違法並造成本人損失,不想再讓相同的事件一再發生,那麼我是否還可以主張依據第14條的五~六點的,不經預告解除契約的非自願性離職呢?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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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可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見解「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固規定勞工依前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以維持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性。然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此一權利雖應於知悉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逾期行使即不生終止之效力,然若雇主繼續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上揭終止契約權仍繼續發生,於雇主停止其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查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離職之前30日內仍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如103年9月28日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未 補休,亦未給付被上訴人加班費,及103年9月份仍未依被上訴人確實之薪資投保勞工保險,是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勞 動契約即未逾勞基法第14條第2項所定之30日。」,故判斷上,如雇主於您離職之前30日內仍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行使權利便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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