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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有關員工權益


王OO 發問於 2017-09-0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公司決定要從台北市 搬遷到「桃園觀音工廠」,雖然有公告有依照勞動五原則的規定,
會提供補償金,但是交通補助只有給每月5仟元及派車從工廠到高鐵桃園站接送而已,
這樣也算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另外,要求無法配合到桃園上搬的員工簽署的協議書上面也只提到會給補償金,但沒有寫會不會支付員工未休假天數的錢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只寫上員工不得向公司提出其它的要求。
以上 請問是否符合勞基法? 員工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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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工作地點調動的部分,勞基法於第10-1條有明文規定,以下條文供您參考:「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若公司並非出於不當動機,而是基於企業經營所需進行搬遷,新工作內容為員工體能及技術得勝任,公司並已提供相關補償,又加派車輛協助員工往來公司與高鐵站,且若沒有因此減少薪資給付,多會被認為雇主已經提供必要之協助而符合法律規定,於合理調動勞工工作之情況下,原則上勞工不得拒絕。

至於無法配合至桃園上班之員工,於此案例中應屬自願離職,且因本案公司並無法定解雇事由,因此公司得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補償金的部分,因公司並非資遣,依照您所描述的情況較類似道德上之給與,而非資遣費性質,因此並無相關發放標準,建議您先與公司協談雙方均能接受之數額,並於協議書上載明,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以上簡單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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