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贏了,債務人也有財產,債權人為什麼拿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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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贏了,債務人也有財產,債權人為什麼拿不到錢?


最近有一則新聞,令人印象深刻,一位年逾六十歲之婦人將其畢生之積蓄約兩千萬元在台北市精華地段購買一樓房屋,依據該地段之市價每坪約四十五萬,但是這棟房屋卻只要每坪三十五萬元,婦人以為賺到了,看屋之後非常滿意隨即支付五百萬元之訂金,很快的辦理過戶也支付尾款,可是哪裡知道價格如此便宜原來有文章,婦人於拿到所有權狀後方發現,他花了將近兩千萬元實際上買到的只有十三坪之所有權,其餘坪數均為違建,婦人在電視上淚下如雨,控訴建商黑心,就算我告贏了也拿不到錢,因為這個黑心建商已經將財產都信託了,到底是怎麼回事?
從這個新聞來看大致上可以整理出幾個法律問題:

1.如果婦人控告黑心建商求償損失是否有法律依據?
2.如果婦人告贏是否真的拿不到錢?

分析:

壹、如果婦人控告黑心建商求償損失是否有法律依據?
這件案例聽其來是有點不可思議。一般來講,在購買房屋的時後,多會由代書申請最新之土地謄本,出賣人也會出示所有權狀,縱然買的是預售屋,買賣合約上也應該會寫明購買的坪數,購買人理應在這個時候看清楚,確定坪數與價格後方可簽約。但以這個新聞來看只有婦人單方面的說法,所以很難判斷當時的情況。如果當時建商是用不正當的方法或是欺騙的方法,讓婦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約(因為有時候,婦人可能將印章等相關證件交由建商自行填寫,自己又未留心合約內容或聽不出建商語帶玄關或根本未閱讀合約),這種情況大致上可以在區分為兩種情形:

1、倘建商原本即要詐害婦人錢財,建商的行為可能有涉及詐欺。婦人在知道後,可以依據民法第九十二條撤銷購買房屋之意思表示並向建商請求房屋價金之返還及損害賠償,同時建商也將被追訴詐欺的刑事責任。另請注意,婦人要撤銷購買房屋之意思表示,必須在知道遭詐欺後一年內為之。

2、但如果建商只是方式處理不當例如誇大之業務說辭,雖無詐害之故意卻讓婦人陷入錯誤而購買。也就是說,婦人如果知道自己花了兩千萬元購買到的部分土地並無法取得所有權,婦人就不會做出要購買這間房屋的決定時,但婦人就是陷入錯誤才會表示要買。在婦人了解了整個行況後,婦人可以主張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並向建商請求返還價金,但是要注意,這個撤銷的權利,必須要在表示購買後一年內行使,否則這撤銷的權利會消滅。

但是也必須要注意,如果建商確實有告知婦人實際可取得之所有權狀坪數只有十三坪,其他坪數雖然無法取得權狀但規劃上可使用且價格較為便宜。也就是說婦人對於一切情況都了解,只是因為貪便宜的心態而購買就不能主張撤銷購買之意思表示,那麼那些違建遭拆除的風險就要由婦人自行承擔了。

貳、如果婦人告贏是否真的拿不到錢?
婦人表示建商將財產信託所以就算她告贏了也拿不到錢,到底信託是什麼意思?
就以建商將財產信託的狀況來解釋,建商將名下的財產移轉給受託人請受託人依建商的指示,為了某種目的管理或處分這個建商的信託財產,信託與一般委託別人處理財產的情況不同,信託會發生名義上所有權移轉的情形,也就是從表面上來看,建商名下的財產已經移轉給受託人所以沒有財產,但實質上來說建商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由於信託財產在名義上的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所以原則上,信託的財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再加以商場經營風險大,所以,企業或生意人可以有計畫的將財產信託,藉以確保信託目的不會受信託人財務問題之干擾而影響信託目的的達成,伴隨而來,信託也就成為企業或一般人規劃財產避險的一種有效又簡單的方法。

但這是否就表示建商將財產信託即可確保財產不會遭受債權人追償?這個問題必須要看,建商在信託財產的時候是否就是準備要詐害婦人的債權,通常在判斷上,信託的時點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基礎。倘信託在婦人購買房屋之前,依通常之理判斷,建商應無法預知未來的事情,所以,較看不出建商信託財產與詐害婦人之間有關聯性。反之,如果建商是在婦人購買房屋之後,才將財產信託,在時點上顯然啟人疑竇且已損害婦人債權,則婦人即可主張撤銷損害她債權的信託。簡單來說,如果建商信託財產已經損害婦人債權,婦人應該先向法院主張撤銷建商的財產信託,等待財產回復為建商名下時,再對建商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從這個案例來看,財產信託後確實能達到相當的避險功能,因為縱使該信託有損害債權,債權人仍必須要先向法院聲請撤銷債權才可以對該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在時間及程序上已經相當程度阻礙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但是信託制度有其法理設計上的考量,同時也不能將所有信託均推測為意圖躲避債務追償,也就是說,法令的設計是一個全面性的原則考量,自不能因為信託有延遲債權實現的風險及否認信託制度。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仟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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