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家新成立的高科技公司,為免員工流動頻繁,打算在與員工之僱傭契約中規定,員工就職後至少需作滿二年才能離職。另外,尾免員工離職造成設備毀損,計劃規定每個月必須預扣工資5,000元,作為離職違約金或設備毀損賠償金。但若員工離職時沒有違約等情事發生,公司會將全部預扣費用返還,這種契約是否有效?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除非有法令依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雇主給付工資必須全額給付為原則。而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員工與雇主訂訂的勞動契約,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原則上契約內容是可由勞資雙方自由合意決定。
因此,勞動雙方於勞動契約內,訂有作期限或違約及毀損設備之損害賠償條款,原則上並不是不可以。但員工違約,或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害設備的損害賠償,畢竟是屬於民事責任的問題,雇主應另行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不得主張與員工工資抵銷,更不可逕自預扣工資作為清償。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規定者可處3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顧主要在勞動契約中加入預扣工資的相關規定,可能與現行法有所牴觸,應特別注意。 簡榮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