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中,無論從開始營業活動前之租賃契約,至開始營業活動後,與供應商間之採購契約、與經銷商間之經銷契約、與商業合作夥伴間之合作協議、保密協議等,契約均為雙方權利義務應如何主張及履行之具體依據。契約如何審閱以及簽署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以下就帶你來看看吧!
一、 契約的重要性
契約作為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明確規範,對於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與避免爭議至關重要。透過契約,不僅能使雙方對約定事項有一致認知,減少誤解與後續溝通成本,亦能降低因不確定性所產生的潛在糾紛及訴訟風險。此外,在發生爭議時,契約更能作為關鍵的證據資料,保護當事人的財產與權益。
二、 契約的閱讀與審閱
契約的閱讀與審閱,可先從契約的一般架構觀察後,再進一步就契約的關鍵事項進行細部確認,分別說明如下:
(一) 契約的一般架構
契約的一般架構,主要可分為契約名稱、契約當事人、契約本文以及簽署日期與簽署人,審閱一份契約時,可先初步確認契約之架構是否完整。
l 契約名稱:契約名稱與契約的法律定性有關,進而影響到契約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故應清楚說明契約的性質與主題。例如:委任契約、買賣契約、經銷契約、承攬契約、租賃契約等。
l 契約當事人:需確認契約主體否為合法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並應記載相關資訊(如公司登記地址、統一編號、自然人身分證字號等)。
l 契約本文:包含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條件、違約責任、紛爭解決機制等。
l 簽署日期與簽署人:契約文末應有契約簽署日期及簽署人,確保所有必要的簽署程序已完成。
(二) 契約審閱的關鍵事項
當確認完契約一般架構後,進一步就需要確認契約的關鍵事項,也就是各條款的細節,具體來說,大致為:契約當事人及簽署人是否合法?有無簽署權限?各契約依照其類型所對應的法規,有無違法之處?交易條件或商流是否已清楚呈現及有無違法之處?是否有紛爭解決機制等。
l 確認當事人身分與簽署權限
1. 母公司是否可代子公司簽約?
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格,可單獨負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除非母公司額外受到子公司授權外,母公司是不可以代替子公司簽約的。
2. 分公司是否能作為契約當事人?
與子公司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在性質上為母公司之分支機構,相當於母公司的手腳,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均歸屬於總公司,但實務上仍承認分公司得作為契約當事人獨自簽署契約,但分公司簽署契約後,權利義務仍會歸屬於母公司。
l 契約類型及合法性
Ø 針對契約中條款(如不動產租賃契約、利率約定等)是否符合法規要求、有無與法規牴觸?
在民法以及許多特別法規中,對於契約條款之約定方式或內容,均有限制,例如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上限為16%,超過部分無效、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一年者,應以字據(即書面,下同)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在契約訂立時,須逐一確認契約所約定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以免效力上產生問題。
l 條款與條件審查
除契約特定條款是否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外,於契約條款與條件審查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 契約中用語是否統一?是否使用正確的法律用語(例如:一次性契約的結束誤用了「終止」、繼續性契約的結束使用了「解除」)?
2. 契約中所約定各項交易條件(如服務範圍、交貨條件、付款方式)是否足夠明確、是否與雙方在協商時所合意之內容相符?
3. 契約條款有無完整呈現雙方所預設之交易模式(例如:基本交易契約中是否清楚呈現了基本交易契約與個別契約的模式)?
4. 契約條款間有無互相牴觸?
5. 是否規定違約責任(包括違約條件之認定、違約責任何時發動、有無損害賠償或違約金、違約金之類型為何)及違約金或賠償上限?
6. 有無涵蓋不可抗力致無法履約時之解決方式或責任安排?
7. 是否訂定契約解除或終止的條件(契約期間屆滿前可否解除或終止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有無特殊條件)?
8. 如有二種語言的版本時,契約條款文義有牴觸時以哪一份為準?
l 紛爭解決機制
契約如果順利履行,雙方均皆大歡喜,但實務上總有許多不能盡如人意的地方,所以一份完整的商務契約中,必須約定紛爭解決機制。紛爭解決機制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
1. 準據法:如果契約一方牽涉外國人、外國地者,須約定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或是其他國家法律。
2. 訴訟或仲裁:契約履行或解釋發生紛爭時,要以訴訟還是仲裁來解決。
3. 管轄地:仲裁時,以何機關進行仲裁(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訴訟時,以何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 契約簽署應注意事項
在審閱完契約主要內容,進行到簽約階段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1. 簽署形式
Ø 以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時,是否已蓋大小章?
Ø 公司大小章的使用規則是否符合內部規範與法定要求?
Ø 以董事長或總經理以外之代理人簽署時,是否已出具授權書?
2. 簽署後的管理
契約簽署後是否記錄簽署日期與存檔?以利後續追蹤與管理,避免遺漏關鍵約定內容。
四、 其他注意事項-雙方議約能力的評估
契約各項條款的審閱基本要點已如上述說明,但除了契約各項條款的精查外,在審閱契約時,首先須評估雙方的議約能力。也就是說,「在達成簽約這個目的之前提下」,對於這一份契約,我方能修改的幅度到哪邊?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l 對方議約能力極強,我方處於弱勢時:
對方通常會表示「契約都是公版,不能改」,此時,我方雖然無法修改契約,但仍能評估契約中對我方風險較大之處,並由其他方式分散或規避風險(例如:保險)
l 對方議約能力較強,我方雖處於弱勢,但對於極度傾斜之條款仍有調整空間時:
將對我方風險最大或極度傾斜於對方的條款挑出,並以其他對於對方有利,但對我方風險並不高之條款的讓步作為交換條件,盡可能爭取將最大風險的條款排除或調整。
l 雙方議約能力均等時:
盡可能以對雙方平等之方式調整契約條款,避免極度傾斜於一方之約定。
l 我方議約能力較強時:
在雙方協商不破局之前提下,契約條款可做對於我方較為有利之安排。
五、 結論
契約審閱與簽署涉及眾多法律與商業考量,應謹慎處理以確保契約的有效性與可執行性。透過完整的審閱流程與妥善的簽署管理,企業與個人能夠降低法律風險,確保自身權益,並促進商業交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