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長期延遲和積欠員工薪水,導致員工B生活陷入困境,
員工B
向公司請求按月給付薪資、積欠薪資及遲延利息,老闆總以公司將來會賺錢、公司愈來愈有規模等具前瞻性之說詞,激發
員工B
的道德感而相挺公司,並以「錢一進來,會馬上處理」的說詞安撫
員工B
,然而卻一再跳票,
員工B
該如何主張權利?公司未如期給薪導致
員工B
生計困難,身心壓力大,感到焦慮無助,可以訴求精神賠償嗎?是否可以控告公司負責人呢?
(一)得主張之法律依據及請求管道
1. 按勞基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仍不發薪則可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處罰(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可依下列程序或管道尋求協助:
①. 保存每月薪資明細表,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②. 依法循內部申訴管道向雇主要求給付薪資。
③. 如雇主仍不願給付薪資,可向勞工局請求勞資爭議協處(包括申請協調和調解)。
④. 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發函令雇主限期給付薪資。
⑤. 如雇主仍未給付薪資,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實施勞動檢查。
⑥. 如雇主仍未給付薪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及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及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寄發存證信函向雇主表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並主張準用同法第 17 條(舊制)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惟依第 6 款終止勞動契約,需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⑦. 如遇雇主有關廠、歇業、遷廠、休業及停工等事實,可向勞工局請求進行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如查證屬實,可向勞工保險局等主管機關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給付。
⑧. 逕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薪資。建議同時向法院請求支付命令,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二)除了積欠薪資外,是否得請求公司給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主張有何限制呢?
1. 除了請求給付積欠薪資外,當然可以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的計算公式就是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日數。
2. 另外,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及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還款必須先還遲延利息,再來才是還薪資,而且若所積欠之薪資已清償,利息部分也會因主債權消滅而無法請求,須注意薪資及利息請求時效僅有5年。
(三)因公司未給薪造成身心重大焦慮無助,得否請求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請求必須有侵權行為,若公司未如期給薪之行為構成侵害員工身體、健康等法益,則可請求慰撫金,實務上曾有因不當解雇造成員工精神崩潰而法院准請求慰撫金之情形。
(四)若要控告公司負責人,有什麼法律依據?
1. 民事程序:員工告公司請求給付薪資,若公司倒閉或無資力給付,會由公司負責人名下財產來清償及強制執行。
2. 刑事程序:若負責人依契約約定有為員工處理事務之義務而違反,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員工若財產或利益,則有可能構成背信罪。
(五)結論:
若員工遇到公司積欠薪資,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薪資給付方式…等,公司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不能任意變更的。尤其薪資屬勞基法工資範疇之工作報酬,法律規範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有違背法律規定之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無效。又公司若惡意不協商解決積欠薪資問題,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發函命令雇主限期給付薪資及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實施勞動檢查來保障己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