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2年2月20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A公司是一家小企業,平常都是由員工甲擔任對外採購的第一線窗口。有一天員工甲看到上游廠商B公司有適合的貨品,還沒有向A公司老闆乙報告,就依B公司廣告上記載的方式,加了B公司的LINE官方帳號,用LINE通訊軟體向B公司表示想要訂購B公司的貨品,B公司也以LINE通訊軟體向甲確認要訂購的品項、金額與數量,經甲回覆「OK!」。沒想到,甲向乙報告後,乙認為沒有採購的需要,且乙認為A公司並沒有與B公司簽立書面正式契約,應該可以否認這筆訂購。請問乙的想法正確嗎?
說明分析:
本次案例主要是涉及有關「契約是否成立」的法律概念。有關契約是否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關於上述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有以下相關見解:
1. 契約之成立本不以署名畫押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參照)
2. 買賣為諾成契約,故當事人雖未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並不影響已成立之買賣契約。(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參照)
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參照)
4. 契約成立與否,判斷重點係當事人有無受契約拘束之意,應綜合契約成立過程所顯示之事實,從客觀觀察者的角度,依誠信原則,斟酌交易習慣,合理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民事判決參照)
綜合上述法院見解可以知道,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書面正式契約,才能成立商品的買賣契約,只要有雙方達成合意的情況,就發生契約成立的法律效力,可以拘束雙方。
雙方回傳報價單,可能成立契約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客戶向廠商訂購商品,廠商提供報價單給客戶,客戶公司員工簽名報價單回傳給廠商。客戶在訴訟中主張,廠商沒有與客戶簽正式合約,且簽回報價單的客戶公司員工沒有簽約代理權。然而法院認為,由於客戶公司員工作證,簽回報價單是基於客戶公司老闆的指示,因此雙方對於報價單中的契約內容都有同意,契約就已經成立,不能因還沒有訂立正式契約,就認為契約沒有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小字第2562號小額民事判決)
雙方用電子郵件確認訂購內容,可能成立契約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客戶公司員工用電子郵件向廠商公司員工表示,想要訂購商品,並且用表格表明品項、金額與數量,廠商公司員工也用電子郵件回覆要求客戶公司員工確認。由於電子郵件中對於訂購的品項、金額、數量,都有記載,法官認為兩造就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已經達成合意,因此成立買賣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民事判決)
用LINE也可能成立法律上有效的契約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廠商用LINE通訊軟體向客戶傳送商品廣告單,並詢問客戶「有要下單嗎」,客戶回覆「一箱一箱」、「這不要」、「換這個」等訊息,廠商則回覆「OK!」,客戶又回覆「合掌微笑」貼圖。法官認為,兩造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進行討價還價,並對於商品樣式、數量及價格達成合意,因此雖然沒有簽立書面契約,還是有成立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031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小結
本次案例中,雖然兩家公司沒有簽立書面正式契約,然而因為雙方有互相用LINE通訊軟體,確認同意訂購品項、金額與數量等內容,依法就可以發生契約成立的法律效力、拘束雙方,因此A公司無法單方取消訂購的內容。
Tips:
1. 只要業者與廠商有達成合意的情況,就會發生契約成立的法律效力,無法單方否認訂單。建議業者向員工進行相關法律宣導,對於報價單、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要謹慎使用。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