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1年5月11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A商家因應週年慶即將到來,推出福袋活動,平時喜歡購買福袋的消費者B早早就到A商家排隊購買,沒想到買到的福袋內的商品有瑕疵。消費者B於是前往A商家要求要退換貨,A商家卻表示公告的福袋辦法上已經寫明「福袋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換貨」,因此拒絕消費者B更換福袋商品的要求。不久之後,A商家接到政府要求改善福袋活動的通知。請問A商家出了什麼問題?
說明分析:
本次的案例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因此各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業者不予遵守,則會有最低3萬元以上的行政罰則。
零售業販售福袋: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
針對零售業者,政府即於「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也就是說,雖然消費者不能以不喜歡福袋內容為由退貨,但若福袋內容物是有瑕疵的,業者仍然必須依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配合消費者退換貨。
實務上曾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稽查百貨公司之福袋商品是否符合上述事項,有百貨公司竟於公告中規定「福袋內瑕疵商品僅能於7天內換貨」,遭主管機關要求改善。由於民法第365條係規定,消費者至少有6個月的期間可要求退換貨,該百貨公司規定僅可於7天內換貨的公告已違反上述「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的法定規定。
此外,以下規定也是販售福袋的業者需要注意的:
1. 福袋內容資訊應該要說明清楚「基本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也要把「機率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及購得機率寫清楚。
2. 機率商品須經具公信力的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公告該第三方見證人的資訊。
3. 福袋販售的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
4. 福袋內瑕疵商品退換貨的方式。
違反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未記載的應記載事項也仍構成契約內容
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旅館業者雖然沒有在契約中記載「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第1點的損害賠償約定,然而法官於訴訟中認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系爭應記載事項仍構成系爭契約之內容」(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消小字第1號小額民事判決參照),因此仍依照上述事項的規定判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
小結
基於上述,本次案例中的A商家公告「福袋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換貨」,已違反了「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的規定。A商家除了可能面臨行政罰則外,此一約定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對於消費者也「無效」,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退換貨。
Tips:
1. 建議各產業業者不定期查詢行政院公告之網址,確認自己的產業是否有相關定型化契約規定。網址如下:https://www.ey.gov.tw/Page/2285E9A14973DE75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