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為因應勞工退修金新制開辦,許多中小企業為規避退休金提繳之成本,紛紛與員工簽定委任經理人契約。一家公司內竟然有二、三十名經理,甚至連工廠領班都翻身成經理。然而,這樣的方式,真的能避免掉中小企業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義務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因此,新制勞退金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而「委任經理人」並非在強制提繳範圍內。雇主可與委任經理人另外約定退休金給付辦法,不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工資的百分之六至個人帳戶。因此,有許多中小企業主看中委任經理人不強制適用勞退新制的漏洞,就想到與勞工簽定委任經理人契約,把「領班」升官成「經理」,認為如此一來就無需按月提繳百分之六的工資為退休金。
然而,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委任經理人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公司需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而且,在公司的章程、董事會紀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項卡裡都必須記載經理人名稱,經理人並具有獨立簽核、決定事務之權利,負有公司營運的成敗責任。也就是說,委任經理人必需經過一定之議決以及登記程序,並非企業與勞工簽定委任經理人契約,或將職稱、名片改為經理人,該員工即喪失勞工之身分。
是以,儘管勞工與雇主簽署委任經理人之契約,但由於未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委任程序。即便職稱從領班變成經理,該名勞工仍屬於勞工身分,該項契約仍舊無法達成其效果。而且雇主若採這種方法來規避退休金之提存,未來當勞工查詢勞保局退休金帳戶,發現雇主並未提繳甚至未開戶,不僅容易引發勞資糾紛,雇主仍必須依法得支付未提繳的退休金,甚或被處以罰鍰。因此,中小企業主別以為用簽訂契約以改變勞工身份的方法,即可以躲避勞工退休金之提繳,還是依法行事,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明沂法律事務所簡榮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