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案例:
鄭新冠是新冠武滑雪衣製造工廠的老闆,因為疫情關係使民眾無法出國,導致工廠不斷被減單,為了解決多餘的人力問題,想縮短員工原本的工作時數,同時減少部份薪水。但習鮭魚與李酥雞認為老闆怎麼能隨意調整薪資,並且不斷的向鄭新冠爭論,鄭新冠卻始終沒能說服員工,究竟鄭新冠面對此次的困境,該如何解決?
法律解答:
一、工作時間之改變不等於改變勞動條件
(一)面對疫情,許多企業為減少員工與自身染疫的風險,因此會針對員工的上班時間去做調整,如果只是單純地將原本的工作時間往前或是往後做調整,並未影響到員工一天所約定之工作時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其中內容所提雇主在調動員工工作時,沒有不當的動機或目的、未有不利之變更或勞工的體能與技術可以勝任等條件皆符合時,應不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此不應算是改變勞工條件,也難謂違反勞動契約。
(二)如果是因企業遇到困難,必須縮短勞工工時並且減薪之情況,其實就是變相的對勞工放無薪假的概念,只是從一般常見的以天計算變成以小時去做計算,於此行為已經改變勞資雙方在勞務契約中所約定之條件,雇主如果想要單方面的直接減少勞工的薪資,就應屬違反勞動契約,員工可以向雇主提起訴訟,要求雇主給付原本約定好之薪資,縱然員工同意調整薪資,雇主尚需要注意到的是,給付的薪資不得低於每個月最低基本薪資24000元,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三)綜上可知,企業若要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如僅為調整上下班時間,不改變原本工作時數,難謂有違法之嫌。但若是意圖以減少員工上班時數達成實質減薪之情況,就可能會違反雙方之勞動契約,雇主應先與員工討論,且於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薪資不低於24000元,才能減少勞資糾紛。
二、勞資雙方宜具體協商、明確記載
(一)在上述兩情況中,第一種調整工作時間,但整體上並未減少勞工給付勞務的時數的情況,雖在合理的前提下,沒有違反勞動契約,但雇主仍應該要事先詢問員工的意願或是經過工會之同意,再去調動員工上下班的時間,以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同時可以避免勞資雙方產生爭議。
(二)但如果為第二種情況,雇主並未事先與員工約定好就擅自調降薪資,應屬違反勞務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除另有規定外,應全額給付給勞工,違反者得處以罰鍰。事實上,員工若在尚未同意減少薪資的情況下,未得到勞務契約所約定之薪資,法律上也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三)企業如因為疫情影響,導致營收大幅衰退,在面對需要減少工作時數或薪資時,不妨優先與高階主管進行討論,如果高階主管能夠帶頭減少薪資,一起度過危機,想必會更有說服力。若真的必須要調整基本員工的薪資,也務必要先和員工事前做好協商與討論,並且依法律的規定做後續動作,不得抱著僥倖的心態,為謀取便利而馬虎處理,以確保日後發生糾紛時,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四)綜上可知,雇主應了解到若需調整關於工作時間或薪資等勞務契約相關議題時,不得擅自變更,且不論是否有違反勞務契約之虞,在調整員工工時的時候,都應該盡量先取得員工的同意,才不會在日後產生爭議。
律師觀點:
疫情使得很多企業開始適應居家辦公、遠距辦公或異地辦公模式。對於員工來說,免除了一大早的通勤之苦,可謂是一大福音。如果你是「自決型」的員工,想必是這波遠距辦公的最佳受惠者。事實上,老闆總是擔心遠距辦公的效能較差,主因看不到員工的工作表現;但關鍵點在於平日有無做好人資管理,了解每一個員工特性,才能適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