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當下,巨人保險公司無視政府宣導非必要不外出、減少接觸風險的政策,反而趁機大力推銷防疫保單,旗下保險業務員只能持續出外勤販售保單,除了通勤上班外,甚至需要跨區非定點移動與不特定客戶見面,員工對此十分不滿,紛紛表示公司漠視員工的健康,擔心自己會被感染。員工若於職務中染疫,公司會有責任嗎?
法律解答:
一、什麼是職業災害?
(一)怎樣才算是職業災害呢?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有明文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指的是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此外,實務上對於職災也有其認定之標準,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要件,首先,災害係在勞工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所發生之狀態,乃基於勞動契約在事業主指揮監督下之情形。並且,職務和災害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兩者均符合才能歸類為職業災害,使雇主負擔責任。
(二)簡言之,員工若於工作中染疫,原則上屬於雇主之監督範圍下,較可能被認定為職災;相較之下,通勤中染疫的情形,由於非屬工作場所,並非雇主可得支配之範圍,本就難以控管,再加上此次疫情之傳染力強大,針對相關因果關係之認定,會有一定難度,被認定為職災之機率較小。然而,實際上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來認定,比如是否做好防疫措施,有無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遠距、分流、異地辦公等。另外,特殊時期,共體時艱,勞保局對於職災之認定可能會放寬,即使無法向企業請求賠償或補償,仍舊有機會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貼補損失。
二、何種權利受侵害?誰需要負責?
(一)在工作場所或通勤中染疫,是否能夠依法向公司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涉及相關法律主張。感染新冠肺炎,法律上的主張可以從身體完整性、健康權及生命權等概念來加以思考。所謂健康,係指生理與心理之完整性,可以遠離病痛、殘缺。為民法上所保障人格權之一種重要類型,且為保障個人身體及精神之健康,免於國家或他人之危害,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應屬憲法第22條所概括,釋字第767號解釋亦肯認健康權屬憲法上權利。故除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外,其他法條亦明定雇主對於員工有照顧義務,依照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另外如勞動基準法第8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皆有課予雇主保護勞工職場上安全之義務。若有違反,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雇主亦須負擔賠償責任。
(二)另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不幸染疫,記得留存各類資料作為證據,不論之後是要申請職災給付或請求補償與賠償,均有證明之需要。如何舉證也是一大重點,診斷書或證明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等都要妥善保存,尤其通勤染疫這類案例在之前極為少見,無論是搭公車或捷運通勤,記得使用能夠記名的票卡,留下通勤紀錄,有需要提供舉證資料時才較為方便,且對於日期、時間、地點等資訊也能更加精準,若有必要,也可以試著詢問或搜尋疾管署之相關疫調資料作為佐證。
律師觀點:
企業對於員工具有一定的照料義務存在,如果員工在職場上受有傷害時,原則上雇主應該負起必要的照顧責任。從而,面對新冠肺炎,企業主在防疫與經濟間的拿捏相當重要。但實際上這很難有標準做法,主因企業如果無法持續營運收益,最後的結果也可能走向裁員。換言之,任一方過度堅持己身的立場都無助於問題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