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甲廠商原訂於民國110年5月參與展覽活動,因而與乙廠商簽訂裝潢契約,委請乙廠商承攬展覽攤位的裝潢工程,工程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已支付定金10萬元。但因110年5月時,臺灣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升級,展覽活動主辦單位宣佈取消展覽活動。甲廠商要求乙廠商將定金10萬元退回,並取消契約,乙廠商應該配合嗎?
說明分析:
關於「主辦單位因疫情而取消活動」一事,近期已經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3701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269號民事簡易判決等判決,認為這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導致的無法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如下:
1.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雙務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雙方均免其給付之義務,契約關係當然從此消滅,無待於解除。當事人已為之給付,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2.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8號判決:「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
本次案例主題中,由於乙廠商屬於原本需要履行裝潢工程的債務人,如果主辦單位因疫情而取消活動,因這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甲乙雙方間的裝潢契約就依法當然終止,乙廠商不需要再繼續進行裝潢,法院也肯定此種情形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11條規定,乙廠商可就「契約終止前」已經進行的工作請求費用。
然而,通常雙方的爭執點在於,乙廠商可以請求多少費用?實務上,乙廠商的情形通常要花費相當的力氣來舉證,例如:須舉證並統計員工的工作時數,以計算人事費用;須提出協力廠商的契約、匯款證明、照片等,以證明協力廠商的施作範圍確實是甲廠商委託的範圍等等。
綜合上述,乙廠商應退回多少定金給甲廠商,取決於「活動取消通知/契約終止前」乙廠商已經進行的工作,具體產生了多少費用?
1. 如果乙廠商能舉證的已進行工作費用少於原收受的定金金額10萬元,則應該將扣除工作費用後的定金返還給甲廠商。
2. 相反地,如果乙廠商能舉證的已進行工作費用超過原收受的定金金額,自然就不需要返還定金,反而還可請求甲廠商再支付額外費用。但是,因為實務上,對於「已進行的工作費用」金額,雙方通常都會有爭執,所以最好是在甲乙雙方一開始簽約時,就因應疫情加入「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疫情)而不能履約時,乙廠商於各階段可請求多少工作費用」的特約條款,以降低乙廠商舉證的困難。
Tips:
1. 由於疫情因素難以預測及控制,建議承包商在簽約時,盡量與業主協商加入「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約時,各階段工作費用如何計算」的約款。
2. 承上,如果業主拒絕加入上述條款,建議承包商在簽約後盡量保存工作進行的費用證據,並注意各證據要能明確連結到業主委託的範圍。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6月7日發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