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預扣員工薪水支付違規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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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預扣員工薪水支付違規罰單?

小豪開設一間『豪會送』貨運公司,聘請小華當貨運司機並提供一台貨車供小華運送貨物專用。孰料,小華開車時喜歡享受飆車的快感,常常不遵守交通限速,導致『豪會送』貨運公司三天兩頭都收到小華因為超速而被警察開立的罰單,令小豪煩不勝煩,小豪為避免後續又有類似的事情發生,造成公司虧損,請問小豪可否以員工小華自願簽立同意書之方式,同意在員工小華使用公司貨車造成違規而收受交通罰單,並由『豪會送』貨運公司先行代為支付罰單金額後,再由員工薪資內扣除罰單金額來解決這類事情的發生?

(一)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又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復參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示意旨:「...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達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甚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由上開規定及主管機關釋示意旨可知,雇主不得於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預先扣除員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三)準此以解,基於反面解釋,倘若違約、賠償等事實已發生,且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皆已確定後,雇主應可經員工同意後,就已發生之損害及金額與工資或獎金互為抵銷、扣除之。關於相同見解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上易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參照:「...上訴人係經被上訴人同意後,始就業已發生之損害及金額與被上訴人逐月到期之業績獎金互為抵銷,並非損害尚未發生即先予扣留一定款額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之保障,核與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尚屬有間・且上訴人每月扣抵之業績獎金部分係以公司之業績成效作為業績獎金發放標準,並未影響被上訴人個人之基本薪資及其與家屬賴以維生之部分,亦非不可抵銷之債務,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此舉業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容有誤解。…」

(四)承上,本件關於『豪會送』貨運公司問題,乃係『豪會送』貨運公司員工小華在使用公司貨車造成違規而收受交通罰單,由公司先行繳納後,再由員工薪資中扣除罰單金額,核其情形乃屬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皆明確之狀況下,且經員工小華事先已簽立同意書予以同意,並由『豪會送』貨運公司先行繳納,再由薪資中扣除,揆諸上開說明,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見解,應得採取肯認之見解。

(五)綜上,本件『豪會送』貨運應得以員工簽立同意書之方式,同意在員工使用公司車輛造成違規而收受交通罰單,並由『豪會送』貨運先行代為支付罰單金額後,再由員工小華薪資內扣除罰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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