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然而,所得稅法已於於去年進行修正,對於營利事業主要有兩個影響,分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高至20%、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因此,企業今年在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定要注意!
政府為減輕企業租稅負擔,提供調整適應期,所得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至20%。
換言之,107年度,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仍免徵所得稅;低於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至於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則課徵20%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但是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要到109年5月才申報,所以今年在申報的時候,未分配盈餘課稅稅率仍以10%計稅。
近年政府積極鬆綁法規,給予企業多項租稅優惠,例如,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主要散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都巿更新條例、觀光發展條例、電影法等規定,企業應多加瞭解並加以運用。
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提供研發投資抵減、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都相當實用。像是企業同一課稅年度從事研發支出,可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稅額,兩種做法可擇一,並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限額內抵減。
有關員工薪資部分,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的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的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可從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的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可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的150%限度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此外,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而延至實際轉讓申報時方課徵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也有相關的抵減方案,例如,同樣可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三年」,一旦擇定後不能變更,並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限額內抵減。
至於智慧財產權的部分,企業在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取得收益範圍內,可就當年度研發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另一方面,將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經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者,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的轉讓價格或撥轉日之時價,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作為轉讓或撥付年度的所得。
政府提供的租稅優惠規定多有重疊,提醒企業,同一事項不能重覆享有獎勵或補助,因此,申請前詳加分析比較,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抵減方式,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