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財產也要繳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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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財產也要繳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

   老王事業有成,在國外也有龐大資產,全家人雖然都有雙重國籍,但老王有感年紀大了身體欠佳,臺灣健保醫療費用相對便宜,故晚年都待在臺灣看病,且為避免移轉予子女的海外資產被課遺產稅、贈與稅,臨終前拋棄中華民國國籍。請問老王的海外遺產或贈與的資產是否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贈與稅?

   我國遺產稅、贈與稅課徵都是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遺產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第3條則規定贈與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由上述規定可知,是否需要就境外財產課徵我國遺產稅、贈與稅的判斷關鍵,即在於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下列兩種情形,被繼承人或贈與人都算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第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另,針對是否「中華民國國民」的判斷,為避免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規避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特別明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法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老王老年都待在臺灣看健保,已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要件,臨終前雖然趕緊拋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拋棄的時間點是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因此仍應依法申報我國遺產稅、贈與稅。


沈泰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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