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行政執行制度,醞釀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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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行政執行制度,醞釀大變革


國內欠稅大戶要注意了!
法務部目前研修行政執行法,就有關國家對於人民行政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方式,擬引進德國「代宣示保證」及「債務人名簿」等制度。國家對於人民之行政法上金錢債權固然非僅稅捐乙項,但仍以此為大宗。

所謂「代宣示保證」,我國稱之為「真實具結義務」,簡言之,當行政執行處依職權調查欠稅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而無結果,或因繼續調查不敷行政成本,則行政執行處得以書面通知欠稅人到場具結,要求其為真實之陳述,並提出其財產清冊,以使欠稅人無法隱匿財產,並有利欠稅行政執行之進行。

此一制度影響人權甚鉅,因為按法務部之草案,得要求到場之對象除欠稅者本人外,亦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財產管理人、繼承人及法人之負責人等,範圍相當廣泛。又此等人若經通知不到場,或到場不具結,或具結後拒絕陳述,或不提出財產清冊,均可能遭到管收而失去人身自由。更嚴重者,若到場經具結而為不實之陳述,或所提出之財產清冊中重要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則將有判刑坐牢最高二年或科處罰金等刑事責任之風險。

至於「債務人名簿」制度,則是指當欠稅人所欠稅額達一定金額並符合一定要件時(如:經法院管收後仍不繳稅、公司受破產宣告或重整裁定確定),行政執行處得在電信網路上將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及欠稅金額等基本資料公開。

在儘量除罪化之當代思潮下,擬借由刑事制裁手段作為行政執行之後盾似反其道而行,是否妥適,實值得再進一步思考。又人民在行政執行過程中,若因違反義務將遭致刑事制裁之效果,對其自應提供正當程序保障,如:律師之在場權、保持緘默權等。

又將來若真通過「真實具結義務」之立法,操作上亦應相當小心謹慎,因為正如前述,此一機制啟動之前提,係行政執行處已窮盡職權,調查欠稅人可供執行財產而不可得時,始得為之,如何擔保職司行政執行之公務員盡忠職守,而非任意藉辭無法查得執行財產濫用此一制度,乃重要課題。

再者,「真實具結義務」對象適用廣泛而有某程度之不確定性,例如:法人之負責人所指為何?係指其執照上所登記之負責人?或所有董、監事均包括在內?僅屬掛名董事者算不算?還是指有實際參與法人業務經營者?均宜事先使之明確化,以免無端侵及多數人之基本人權,卻對於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毫無助益。

「債務人名簿」制度之運用上亦應與人民隱私權之保護保持平衡。畢竟德國之「債務人名簿」制度相當嚴謹,其係以書面方式記錄保存而非以網際網路為之,且可以取得名簿影本之人員及目的均嚴格限制,並於一定條件下應將取得之影本銷燬。相較之下,我國採取在電信網路上公開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之基本資料,將造成無遠弗屆之影響,立法者實應注意如何同時保障個人資料不會被不當運用。 本文轉載至【2007-10-15/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李元德, 寰瀛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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