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全民稅改的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已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追溯至107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資料來源:107.01.18財政部賦稅署)
有鑒於內、外資股利稅負差異過大,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計算過於複雜等問題,並為減輕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簡化稅制使之與國際潮流接軌。進日來紛紛擾擾的全民稅改議題終於拍板定案。茲彙總本次稅改內容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 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 刪除慈善機關團體股利所得不併計所得額課稅規定,公司組織維持股利所得免稅。
- 獨資合夥組織改採穿透課稅方式,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 取消兩稅合一稅額設算扣抵制度,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二、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
- 標準扣除額提高為12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為20萬元。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為每人12萬元。
- 廢除富人稅,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規定。
三、股利所得計稅方面,按下列二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四、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得抵繳股利匯出扣繳稅款,新稅制自107年1月1日開始適用。惟外國股東享有之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可延續使用至107年12月31日。有外資持股的公司,應評估在此之前將已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的盈餘分配完畢,以讓外資股東充分利用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
總括來看,本次稅改有以下四個亮點:
一、拉近內、外資稅負差距,鼓勵增加投資根留台灣,提高在台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二、降低未分配盈餘稅率至5%並取消富人稅,以穩定企業資金動能,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廢除兩稅合一制度,調整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改採合併計稅定額定率扣抵或單一稅率分離課稅二擇一方式計算,以簡化稅制減少遵行成本。
四、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者之租稅負擔,期待透過整體稅制改善,以符合公平正義,接軌國際潮流,並可進一步創造就業機會,增加國民所得。
廖美惠律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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