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台中歌劇院作成模型,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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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台中歌劇院作成模型,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

  小柯是玩具商人,覺得台中歌劇院是很漂亮的建築物,於是推出台中歌劇院紙雕模型玩具,試問,小柯這樣將建築物作成紙雕模型玩具銷售之行為,是否會侵害台中歌劇院的著作財產權?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者,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係指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因此,台中歌劇院應該可認為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台中歌劇院雖然是受保護之建築著作,但將台中歌劇院作成紙雕模型,則未必會侵害台中歌劇院的著作財產權,蓋,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亦即,必須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才會是侵害台中歌劇院的著作財產權。

 

依據智慧局民國105年6月24日電子郵件1050624號之的函釋意見:

一、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是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本法另於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之情形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

二、所詢依等比例做出知名建築物之模型,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雖不以相同材料、實物大小重製之建築物為限,惟如建築模型僅單純重現該建築著作,則該模型僅係屬原建築著作之「重製物」,尚非上述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又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本法第58條第1款所定之「建築方式」並不包括「重製成建築模型」。因此,依等比例重製成建築模型非本款規定之「建築方式」。

  將建築物按照比例作成模型並不會被認為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並非是著作權法第58條第1款所禁止之使用方式,依此,小柯這樣將台中歌劇院作成模型銷售之行為,並不會侵害台中歌劇院著作財產權。

  不過,必須要注意的,實務上曾有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將建築物之外觀申請商標註冊,藉以防堵他人銷售其建築物模型之作法,故小柯仍須注意台中歌劇院之外觀有無註冊商標權之情形,以免另遭主張侵害商標權。

 

賴安國 律師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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