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台灣興起了一股彩繪風潮,農村、社區因為知名漫畫人物的彩繪成為熱門議題,但這樣子的彩繪作法,也引發「抄襲」、「侵害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一些爭議,讓彩繪作法到底有無侵害著作權陷入了不易判定的兩難風險。
首先,不管海賊王、灌籃高手或其他漫畫人物之圖案,一般都因具有創作者音的精神作用在內,可表現出一定個性和獨特性,而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亦即,海賊王、灌籃高手或其他漫畫人物圖案,應由著作權人專有重製以及改作的之權利,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同意,他人不得重製或改作。而當民眾將漫畫人物之圖案彩繪農舍、牆壁或其他建築物上時,即已構成了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或改作,也產生了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為什麼筆者說是「疑慮」而不說「已經構成侵害著作權」呢??原因在於著作權法有所謂合理使用的規定,也就是立法者為了避免規範過於嚴苛,反而影響了公眾了利益,故在著作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上做了調和,允許某些情況下可以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例如,了因時事報導必要而利用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或因研究目的而引用他人著作等情形。
另外,為免遺漏,著作權法就第65條就合理使用也設了概括條款,亦即,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麻煩的事在於,就法律觀念上而言,「合理使用」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常常需要司法機關在個案中依事實情況,審酌各種因素而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也就是,這是一個很不容易判斷的標準。而關於彩繪村、彩繪社區的作法,則更是眾說紛紜,看法不一,很難有定論,例如,主管機關智慧局,近日於其一件電子郵件函文中即表示所詢於社區牆面繪製知名卡通圖案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現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雖無明文規定,惟經諮詢著作權專家之意見,有認為一般於公共空間單純臨摹、彩繪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之行為,倘未涉及營利,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的空間,亦有認為尚不能完全排除其非屬合理使用之可能性。亦即,由於著作之利用有無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合理使用情形,需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中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是否涉及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之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為何、活動有無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於利用市場之權益等情況,因在個案利用之樣態上不盡相同,故難以作通案性的認定,於有爭議發生時,仍需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情形認定之。
賴安國律師 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