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債務人死亡後可否為本票裁定?

首頁 / 律師專欄
本票債務人死亡後可否為本票裁定?分類圖片
本票債務人死亡後可否為本票裁定?

某甲死亡後,其妻某乙接到債權人打來電話,才知道某甲在外積欠某丙賭債200萬元,經過2年已經利滾利達到500萬元,某丙並揚言手中尚有某甲簽發之500萬元本票,如不還錢將向法院強制執行某甲留下的不動產。試問:某丙能否以某甲開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對某乙等繼承人為本票裁定,查封拍賣某甲之遺產?

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本票制度使用尤其頻繁,主要原因就在於我國特有的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如此一來,持票人不僅可以跳過冗長繁複的訴訟程序,直接對發票人為強制執行,且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亦相當簡便,僅須提出本票正本,無須提出證明債務存在之諸多證據資料,對於債權保障有極高的助益。
因此,就上開案例而言,雖然某甲積欠某丙賭債,屬脫法行為而不得請求返還,但在本票裁定便捷的程序之下,某丙仍可聲請本票裁定對某甲進行強制執行500萬元,此時某甲僅能另外提起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提供擔保金以防止名下財產遭到查封拍賣。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雖然本票給予債權人很大的保障,但倘若發票人某甲死亡,如前揭案例所示,某丙能否轉而向繼承人某乙等繼承人進行本票裁定,就會有問題。
對此,一說認為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既然債權人得以對本票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應同樣得對於繼承人為之;但實務上最高法院則認為,票據法第123條僅限於向本票發票人為強制執行,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參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241號、77年台抗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依照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則某丙不能向某乙及其他繼承人為本票強制執行,故無法查封拍賣某甲留下的不動產,僅能依照一般訴訟程序請求繼承人還款,但因某丙之債權性質屬於賭債,故繼承人得於訴訟上以賭債為由拒絕返還。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沈泰宏律師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