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超商加盟制度 談剩食問題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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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傳真-從超商加盟制度 談剩食問題的對策

10多年前讀大學時,為了賺生活費,在學校附近便利商店找了一個兼職工作。當時談好時薪約70元左右,加上一個另類福利,就是可以吃「廢棄物」,即最近熱烈討論的過期食品或「剩食」。這相當吸引大學的我,不用花錢吃飯,而且常有許多過期麵包、甜點或便當,有時一天三餐就是吃過期食品。

10多年後,便利商店每天依然丟棄大量過期食品,而且可能丟了更多。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今年5月公布的「各大通路商逾有效日期食品預估量及流向調查結果」,每家便利商店每年平均產生1,166公斤的過期食品,推估整個便利商店產業一年產生11,893公噸過期食品,遠高於量販店的3,894公噸、超級市場6,338公噸,結果令人震驚。

參照調查結果,各大通路主要以廢棄物方式處理過期食品,由廚餘處理公司收走做餿水或肥料,少數送回原供應商或原廠處理,這樣處理還不夠珍惜食物。由於便利商店每年產生的過期食品最多,位居綜合零售業首位,如何妥善處理便利商店的「剩食問題」,實乃當務之急。

我國與日本都有人主張,倘若便利商店在食品過期前,能以「即期品」打折出清,有效減少過期食品,應該是個好辦法。一來讓有需要的人用更便宜的價格買到,二來讓便利商店有相當的收入,豈不兩全其美呢?

然而,這看似簡單的提案,卻涉及便利商店複雜的加盟制度。因為便利商店約八成屬加盟店,等同現在路上看到的便利商店,絕大部分都是加盟店。至於便利商店加盟店在食品過期前,能否以「即期品」打折出清,必須探究二個問題:第一,陳列在加盟店的食品是加盟總部的還是加盟店的?第二,若是加盟店的,加盟店打折出清有沒有違反加盟契約?

關於第一個問題,綜觀國內外便利商店實務,有加盟總部為了維持連鎖加盟體系一致性、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品牌價值及整體形象,並規避公平交易法上禁止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而約定陳列加盟店之商品歸加盟總部所有。在這樣情況下,加盟店要在食品過期前以即期品打折出清,就必須取得加盟總部的同意。奇怪的是,當便利商店販售的食品過期產生「廢棄損失」時,卻有加盟總部運用加盟契約中費用之計算,不當讓加盟店負擔「廢棄損失」費用,這時候陳列在加盟店的商品是否真屬加盟總部所有,就值得討論了。

關於第二個問題,縱使店內商品屬加盟店所有,但加盟店仍無法任意將即期品打折出清。為什麼?又回到上述所講的連鎖加盟體系一致性,加盟總部為了維護一致性,多會在加盟契約中載明加盟店不得降價出售,或規避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規定,而約定應參照建議售價,加盟店違反時有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加盟店即便想要在食品過期前打折出清,但害怕違反加盟契約而擔負責任,也不敢打折了。

簡明分析後,可知無論食品所有權歸加盟總部或加盟店,加盟店要在食品過期前以即期品出清,關鍵都在加盟總部。若加盟店食品歸加盟總部所有,既然我國前二大便利商店都是上市公司,時常提倡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在超商剩食問題上多些新穎的飲食觀念,並勇於擔負廢棄損失責任;若店內食品歸加盟店所有,本應由加盟店自由決定價格,況且現在許多量販店與超市均設有即期食品專區,便利商店宜從善如流。如此不但可以解決超商剩食問題,也有助塑造企業正面形象,可謂一舉兩得。

轉載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13000070-260202

蕭富庭  立凱法律事務所律師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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