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建立加盟仲裁機制 解決加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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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傳真-建立加盟仲裁機制 解決加盟紛爭

隨著連鎖加盟蓬勃發展,近年來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亦隨之增加,如加盟業主因未提供教育訓練、違反商圈保障或因續約問題而發生紛爭。加盟紛爭破壞加盟業主的品牌形象,亦影響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合作關係。因此,如何促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共存共榮,避免同歸於盡,以及快速、有效解決加盟紛爭,確實是連鎖加盟健全發展的重要關鍵。

加盟紛爭之所以產生,主要因為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主管機關又沒有公告契約範本,加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缺乏相關契約知識,導致加盟契約內容不完備。還有加盟業主擬契約時常訂定利己不利加盟店的條款,如鉅額違約金、續約由加盟業主決定等。加盟店往往是實際經營後,才發現契約如此不公平,向加盟業主反應後仍無法變動,因而發生紛爭。

根據筆者長期觀察,常見加盟紛爭解決方式有訴訟及和解,少有加盟紛爭選擇以仲裁解決。事實上,筆者目前為止所看過的加盟契約,或許擬契約者套用他人契約或使用網路流傳版本,多數訂有合意管轄條款,卻沒有調解或仲裁條款,顯見我國加盟業主不清楚現行紛爭解決機制。

解決加盟紛爭,往往有賴商業經營或加盟的知識與經驗,如果尋找具加盟專業者組成仲裁庭解決加盟紛爭,將更貼近加盟實務。再者,因仲裁過程保密程度較高,加盟業主無庸擔心品牌形象遭破壞或相關經營機密外洩。更重要的是,加盟紛爭透過仲裁制度,解決速度較快,不會拉長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緊張關係,導致之後難以合作,有助於連鎖加盟業和諧發展。

過去雖有加盟業主要求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約定由加盟業主內部組成仲裁委員會仲裁之,但是這樣做法不符合仲裁法規定。另外有外國加盟業主與我國之加盟店,就加盟紛爭向美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是個不錯的先例,可惜不是運用我國仲裁制度。

美國是世界上發展連鎖加盟最早且最成熟的國家,其歷史悠久,已有不少運用仲裁制度解決加盟紛爭的案例。參照美國經驗及我國仲裁法規定,若未來欲建立加盟紛爭仲裁機制,本文建議:第一,先求有再求好,加盟相關協會可以和現有仲裁機構合作,並由加盟協會向會員宣導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須注意者,美國有法院認為加盟契約屬附合契約,而仲裁條款是契約一部分,加盟店對於加盟契約只能選擇接受或放棄,因而判定仲裁協議並非建立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意思合致且公平基礎上。

第二,由中立第三方建立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如仲裁人之選任。可參照美國經驗,仲裁人應具備律師執照,且有加盟紛爭解決或加盟產業經驗。第三,為節省勞時費用,可善用仲裁法之仲裁和解、調解與獨任仲裁人制度。

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值,如果在加盟紛爭問題上有突破性的做法,建立並推廣加盟紛爭仲裁機制,不但可以有效定紛止爭,幫助加盟業主與加盟關係更加和諧,促進雙方的利益,也有助連鎖加盟更加蓬勃發展,可謂雙贏之舉。

文章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9000082-260202

蕭富庭/ 立凱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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