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經濟不景氣的影響,長年與本公司合作的下游廠商也開始拖欠貨款,本公司如何在廠商表示有誠意處理欠款的情形下,一方面與廠商進行協調,另一方面又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訴訟實務上常常見到債權人未能及時把握時效,失去保障自己權益的契機。尤其是類似本例中債務人一方面表示有誠意處理債務,另一方面卻始終無法(或不願)提出具體清償方案的情形,常常令債權人無所適從,甚至因而錯失實現債權的良機。
一、可靠的擔保,可以大幅增加實現債權的機會:在債務人的現金或應收帳款已經難以抵償其債務時,債權人應該積極地為他的普通債權求取其他擔保。以法律性質而言,最具擔保實益的,當然就是以債務人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這種擔保不但具有附隨於不動產的特性,更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若是債務人完全提不出這類擔保品,再退而求其次者,才是提供保證人作為擔保,當然保證人的資力如何,絕對是在簽立保證契約時的首要考量。只不過,除非債權人在債務人財務發生變化時,就作出這樣的要求,否則,一般在債務人財務已經惡化時,要取得這樣的擔保並不容易。
二、鄉鎮區公所的調解,是取得執行名義的捷徑:要查封拍賣別人的財產,一定要先取得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就是最常見的一種),所以越早取得執行名義,就越有機會實現債權。取得執行名義的方法有許多種,若是債務人願意配合的話,最迅速的方法就是在鄉鎮區公所製作調解筆錄,只要經法院核定後,就具有等同於確定判決的效力。因此,若將來債務人未依照約定條件履行債務,債權人就無須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可以直接以該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三、透過本票裁定的非訟程序,也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法:如果債權人無法取得前述擔保,雙方就債務清償也沒有達成任何共識,至少也必須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擔保其債務,以便在債務無法受償時,得以迅速透過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無須先提供鉅額擔保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後,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
四、利用支付命令可以使事情儘速明朗化:在債務人始終不願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又不願配合債權人依前述程序保障權利之時,債權人不妨同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此一來:
(一)可以探求債務人的誠意:若債務人果真是假藉協調之名故意拖延時間,勢必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該程序就被視為債權人提起訴訟而轉為訴訟程序。雖然無法直接實現債權,但至少可使原本延宕不決之事件明朗化,債權人也可以放手去追查債務人是否仍有可供扣押的財產;
(二)可能得以因此取得執行名義:若債務人果有誠意解決紛爭,應該會任令支付命令確定而不提出異議,如此一來,即使債權人還是無法馬上實現債權,至少也可以因此執行名義。不過,必須注意的是若債權的消滅時效將屆,為免支付命令因無法送達失效而致時效消滅,債權人就不應該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五、隨時注意債務人財務狀況,是協調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債權人在協調過程中必須隨時注意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同時也應該考慮是否要先提供擔保對債務人仍有殘值(扣除財產上的負擔,例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等)的財產實施假扣押。若是債權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也可以持以向國稅局合法地申請查閱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而這也是筆者建議債權人應該把握時機以前述程序保障權利的一項考量。 楊思勤律師事務所林達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