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與員工間之聘僱合約有違約金之約定,若某員工有違約之情事發生,或工作上有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害時,我們是否可直接將違約金或所造成之損失金額由該員工之薪資內扣除?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據此,雇主不得「預扣」勞工之薪資以將之作為違約金。
然而,就何謂「預扣」,勞委會之解釋為「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換言之,在相關責任、金額等皆明確之前提下,雇主可由應付予員工之薪資中直接扣抵該違約金,此亦為法院所採取之見解。
其次,何謂「確定」,依照法院之解釋,應為「資方就其所受損害及損害金額均為勞工所不爭執」而言。
因此,於事實尚未發生,或事實發生後雙方仍未達成協議或員工對損害之發生或金額仍有爭執時,雇主若逕行將違約金由薪資中扣抵,即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然而,如果雇主已取得法院之確定判決,或雙方就違約金之數額已達成協議時,則雇主應可由薪資中扣抵該筆違約金金額,由於違反本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雇主於主張扣抵時,切莫輕忽,以免誤觸刑責。得力商務律師事務所 陳鎮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