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廠求償,注意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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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廠求償,注意行使期限


面對原物料價格巨幅波動,及整體經濟環境的不景氣,依新聞報導顯示,去年近5,000家營造廠倒閉,其中不乏體質較佳的甲級營造廠。在此景氣寒冬,如何開源節流,將是營造廠能否撐過考驗、迎接春天的關鍵。
謹提供下列方式,供營造廠整裝再出發的參考:

一、 面對原物料價格急遽波動:
可考慮依合約有關物價調整款的約定,請求業主調整工程款或請求供貨商調整買賣價金;或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向法院或合約所約定的爭端解決機關,聲請調整工程款或買賣價金。

二、 面對業主遲延付款或財務狀況惡化:
可考慮檢視合約是否將此列為廠商得拒絕繼續履約或終止契約的事由,並依約主張。

若契約無相關規定,如屬進行中的工程,當發現業主可能無力給付工程款時,營造廠得按民法第26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向業主表明於其提出對待給付(即給付工程款)或擔保前,拒絕施作;必要時,得就已發生的工程款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聲請假扣押業主之資產。惟聲請假扣押時,原則上法院將命債權人提供請求扣押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對債權人較為不利。

如業主遲延給付工程款,營造廠得考慮致函業主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若營造廠為資金周轉而不得不先行收受遠期票據,宜於收受票據時明確表示不同意業主延後付款,並表明將就因此所生的票貼損失或融資利息支出,併同法定遲延利息,請求業主賠償。

若承攬的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的重大修繕,得依據民法第513條規定,就工作所附的業主之不動產,請求業主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的業主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若工程合約業經公證,營造廠得單獨申請為上開抵押權登記,以提高工程款債權獲償的機會。

食物有保存期限,請求權也有消滅時效。及早準備證明文件並提出求償,是求償成功之不二法門。如營造廠擬主張的權利屬民法第514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年內行使;若屬民法第127條第7款的承攬報酬或墊款,應於得請求之日起兩年內行使。 本文同刊登於【2009-01-05/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吳詩敏/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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