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委託某公司承攬我們公司之辦公大樓之興建工程,該某公司於施工時不慎鷹架倒落砸傷路人,該路人請求我們公司賠償,我們公司應該賠償給他嗎?
一般來說,承攬人對於承攬之事務,較定作人具備更多之專業知識,故承攬人需負擔更多之注意義務,且一般定作人就是因為對於承攬事務不專精,才交由承攬人承攬,若此時再要求定作人負賠償之責,顯不公平。
立法者基於此觀點,特別於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明文免除定作人之賠償責任。惟應注意者,同條但書規定:「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亦即若該侵害他人權利之事情,係因定作人之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所致,定作人仍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因此,本案當事人承攬人只不過是依據定作人之命令從事,有如工具一般,則定作人使用承攬人這項工具不當侵害他人權利,當然應該負賠償之責。 廣和國際法律事務所-羅惠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