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任負責人,恐變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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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任負責人,恐變人頭


民法新訂條文放寬對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者權益,可擔任法人負責人,僅需經由輔助人同意即可。但外界擔憂精神障礙者恐遭利用,設立人頭公司。
由於現行民法有關禁治產宣告規定,對經法院審判確定的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者,採宣告禁治產一級制,即無行為能力,缺乏彈性,不符社會需求。

在民間社福機構爭取下,政府重新檢討民法,讓條文規範更加彈性。為加強保護弱智者權益,修正條文將成年監護制度分為二級,於監護宣告之外,增加「輔助宣告」制度;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具有行為能力,僅能力顯有不足。

根據民法修正條文15條之1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然而,輔助宣告適用對象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民法更增設15之2條文,規定受輔助宣告人執行一些重要法律行為,必須經由輔助宣告人,包括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負責人。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由於該新修訂條文,允許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可擔任法人負責人,僅經由輔助宣告人同意即可。

外界雖擔憂人頭公司恐爆增,因法律實難面面俱到,此次修法重點主要兼顧精神障礙者權益。

不過,若輔助宣告人有意利用精神障礙者開人頭公司,恐犯下偽照文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此,由於精神障礙者進行交易前,必須經由輔助人同意,但交易相對人恐不知情,導致交易完成後,買賣契約卻無效。

這部分是外界擔憂對交易相對人保護不周的地方。

日前政府完全民法修正條文後,已於今年五月公佈,將於明年十一月實施。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09-03/工商時報/A15/稅務法務 】李慧芬/誠一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口述,工商時報記者侯雅燕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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